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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 (苏药监经营〔2025〕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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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设区市数据局(AG真人管理办公室),省局各相关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GSP符合性检查等,指导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做好《江苏省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手册》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着力加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法规宣贯教育,组织企业对照《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负面行为清单及检查要点》(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及检查要点》)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举报电话等信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企业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引导、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印发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药监执函〔2024〕15号),进一步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有社保联网查询等条件的,应当核实执业药师社保缴费单位,严把许可准入关。属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执业药师配备和使用情况列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照《清单及检查要点》,通过核查社保缴费记录、调取监控、查验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履职记录等方式开展深入检查,对存在社保缴费单位、缴费时长与实际工作单位、工作时间不一致等问题的,要重点核实确认。鼓励运用人脸识别、手机定位、数据共享、AI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精准识别“挂证”和不在岗履职等行为。推进信用监管,将执业药师“挂证”等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加强许可与检查的衔接,行政审批部门要定期将涉及执业药师的相关审批、注册信息通报属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执业药师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行政审批部门。推进跨部门协同治理,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挂证”行为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将医保定点药店执业药师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医保部门,挂证人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执业药师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对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提请省局撤销其注册证书且三年内不予注册;对涉事企业构成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情形的,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罚款等;对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相关记录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AG真人 202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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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设区市数据局(AG真人管理办公室),省局各相关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GSP符合性检查等,指导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做好《江苏省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手册》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着力加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法规宣贯教育,组织企业对照《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负面行为清单及检查要点》(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及检查要点》)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举报电话等信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企业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引导、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印发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药监执函〔2024〕15号),进一步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有社保联网查询等条件的,应当核实执业药师社保缴费单位,严把许可准入关。属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执业药师配备和使用情况列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照《清单及检查要点》,通过核查社保缴费记录、调取监控、查验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履职记录等方式开展深入检查,对存在社保缴费单位、缴费时长与实际工作单位、工作时间不一致等问题的,要重点核实确认。鼓励运用人脸识别、手机定位、数据共享、AI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精准识别“挂证”和不在岗履职等行为。推进信用监管,将执业药师“挂证”等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加强许可与检查的衔接,行政审批部门要定期将涉及执业药师的相关审批、注册信息通报属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执业药师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行政审批部门。推进跨部门协同治理,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挂证”行为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将医保定点药店执业药师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医保部门,挂证人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执业药师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对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提请省局撤销其注册证书且三年内不予注册;对涉事企业构成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情形的,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罚款等;对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相关记录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负面行为清单及检查要点.pdf
AG真人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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